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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德利: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9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23


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内部审计
对象和时限、内部审计工作的内容及工作程序等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管理工作的标准。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收支与业务活动均接受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公司审计部直接对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审计部应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其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内
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理论知识和专业能力:

(一)具有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

(二)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

(三)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四)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五)熟悉本单位生产经营及经济业务知识;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
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
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并通报总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
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以及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年度内
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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