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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德利: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23


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自 2012 年 3 月 29 日董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经 2014 年 3 月 19 日、2017 年 8 月 30 日、2019 年 3 月 22 日,2024
年 3 月 6 日及 2025 年 9 月 22 日董事会会议修订)

为规范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
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1. 提名委员会的组成

1.1 提名委员会是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全体
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董事会选举并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产生;改选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的,新选委员于董事会会议结束
后立即就任;

1.2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须包含至少一名不同性别的董
事,且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

1.3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在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的委员中选举
产生,领导提名委员会并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可设一
名副主任,主任不能出席时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

1.4 提名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1.5 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
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
要说明;

1.6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进
行调整;

1.7 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时,则根据本议事规则有关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

1.8 若董事会拟于股东会上提呈决议案提名独立非执行董事,提名委
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提名委员会在有关股东会通告所随附的致股东通函及/或说明函
件中,应该列明以下数据:

(a)用以物色该候选人的流程、董事会认为应选任该候选人的
理由以及董事会认为该候选人属独立人士的原因;

(b)该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是否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
的其他条件;

(c)该候选人可为董事会带来的观点与角度、技巧及经验;及
(d)该候选人如何令董事会成员多元化。

2. 提名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2.1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2.1.1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1.2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1.3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2.2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
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2.3 每年至少一次检审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
及经验方面)、协助董事会编制董事会技能表,并就任何为配合
公司的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2.4 向董事会汇报董事会成员的组合并监察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
的执行;

2.5 于每年《企业管治报告》内披露有关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或政
策摘要,当中应包括为推行董事会成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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