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3
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1.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组成
1.1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
以上提名,董事会选举并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产生;改选委
员的提案获得通过的,新选委员于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1.2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且独立非执行董事占二分之
一以上;
1.3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在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的委员
中选举产生,领导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
议;
1.4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1.1 条至第 1.3 条规定补足委
员人数;
1.5 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
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
要说明。
2.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2.1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全体薪酬政策及架构,及就
设立正规而具透明度的程序制订薪酬政策;
(2)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以及审阅及╱或批准《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十七章所述有关股份计划的事宜;
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2.2 负责制定个别执行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特定薪酬待遇,包括非
金钱利益、退休金权利及赔偿金额(包括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
的赔偿),并就非执行董事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2.3 因应董事会所订企业方针及目标,检讨及批准管理层的薪酬待遇;
2.4 检讨及批准向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其丧失或终止职务或
委任而须支付的赔偿,以确保该等赔偿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
与合约条款一致,赔偿也须公平合理,不致过多;
2.5 检讨及批准因董事行为失当而解雇或罢免有关董事所涉及的赔
偿安排,以确保该等安排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
致,有关赔偿也须合理适当;
2.6 确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不得参与对其自己薪酬的制定;
2.7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薪酬政策及确定薪酬标准之时,应充分考
虑的因素包括同类公司支付的薪酬、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付出
的时间及职责、集团内其他职位的雇佣条件;
2.8 检讨及监察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及持续专业发展;
2.9 其他公司证券上市地上市规则不时修订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
作范围的有关要求。
3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3.1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讨论及确定
有关事项,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书面通知全体成员,主任不
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主持;
3.2 委员会会议通知及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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