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益,保障募集
资金安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市地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上市地上市
规则等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及《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监管,但不包括上市
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监管。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
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募集
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
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
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
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
抄送保荐机构;
(三)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
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
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
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在具体使用时,若非已得到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授权,对于分笔
投资的审批应该按照《公司章程》及其他制度规定权限履行内部审
批程序。募投项目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十条 审批程序应按照《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的董事会、股东会召集、
召开及审议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履
行资金使用的申请和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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