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对
外担保行为,控制经营风险,保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 ——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包括公司为公司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为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提供担保,
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条 董事会应指定公司财务部门为对外担保具体事项的经办部门(以下简称“经办部门”)。
第七条 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
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
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时,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董事在审议对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九条 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公司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三章 对外担保合同的管理
第十一条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担保项目,应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约定主债权范围或限额、担保责任范围、担保方式和担保期限。
第十二条 经办部门应当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
第十三条 经办部门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异常担保合同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经办部门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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