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规避和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上市地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有形资产,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新设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提供财务资助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适用范围及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按照投资业务性质分为有价证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一)有价证券投资主要指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公司购入各种股
票、债券、基金或其他有价证券。
(二)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类型: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的控股、合营、联营
公司实体开发项目;
3、收购资产、企业收购和兼并;
4、收购股权;
5、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6、公司依法可以从事的其他投资。
第五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调控政
策;(二)适应性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方向,符合公司产业发展规
划,规模适度,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
(三)可行性原则:具有相应的资金能力和项目监管能力;
(四)控股性原则:投资项目公司应具有实际控制的能力;
(五)风险控制原则:投资风险可控,有相应的防范措施;
(六)利润最大化原则:实现投资项目的预计经营目标、效益目标,确保
公司资产收益权利。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六条 决策机构
公司的股东会和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
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七条 管理部门
(一)证券部是公司对外投资的牵头管理部门。
(二)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审核公司投资计划,筹
措资金,负责有关投资事宜的会计核算,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税
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三)公司证券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工商登记、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
信函、章程等的法律审核。
(四)公司证券部负责组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按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对投资事宜进行信息披露。
(五)公司审计部负责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六)公司其他相关部门,依照职责范围配合牵头部门办理与投资管理相
关的事宜。
第四章 对外投资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进行决策审批。公司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审批时,应当采取总额控制等措施,防止分拆投资项目、逃避审批的行为。
如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涉及关联交易,还需遵守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条所述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
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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