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条 为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烟台北方安德
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进一步维护公
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起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
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三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
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
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
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
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
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四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
须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
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五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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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主要负责人对维护公司资金和
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
会议事规则》《总裁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七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当加强对公司财务流程的控制,定期检查公司
货币资金、资产受限情况,监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之间
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财务总监应当监控公司资金进出与余额变动情况,
在资金余额发生异常变动时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若收到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
占公司利益的指令,财务总监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八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
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决策,采取追讨、
诉讼、财产保全、责令提供担保、申请司法冻结所持公司股份等保护性措施
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
上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
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
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
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者没有
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
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
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
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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