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管理办法》”)及《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地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占公司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低于1/3,且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与任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制度第六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上述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七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
(一)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
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已经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五)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六)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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