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8
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2025 年 9 月 17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
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
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
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
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
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
(执行董事)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对下属子公司的担保除外),应当采取反担保等
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度对公司全部担保行为进行核查,核实公司是
否存在违规担保行为并及时披露核查结果。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
保: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九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
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成员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
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
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
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明、反映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 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 近 3 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 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 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 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
说明;
(七) 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三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
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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