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8
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决策制度
(2025 年 9 月 17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
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以自有资金进行的以盈利
或保值增值为目的的、且不构成关联交易的下列投资行为:
(一) 新设立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 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三) 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 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五) 证券、基金投资;
(六) 财务资助,包括有息或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七) 委托理财;
(八) 其他投资。
募集资金投资、关联交易投资、衍生品投资、远期结售汇、提供担
保等不适用本制度,应分别适用募集资金、关联交易、衍生品交易、
远期结售汇、提供担保等相关监管规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套期保值管理制度》《远期结售汇管理制
度》《对外担保制度》等。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
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
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负责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各自在其
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制度中涉及公司最近一期或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指标
均指本公司最近一期或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财务指
标。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第一款第(四)项或第(六)项标准,且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以免于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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