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8
关于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的
专项核查意见
容诚专字[2025]215Z0652号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关于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的
专项核查意见
容诚专字[2025]215Z0652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出具的《关于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5〕144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已收悉。根据贵所出具的《问询函》要求,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或“会计师”)对问询函中涉及本所的有关问题进行了专项核查。
除另有说明外,本专项核查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中一致。
现就《问询函》提出的有关问题向贵所回复如下:
目录
问题 2 关于融资规模与效益测算......3
问题 3 关于经营情况......22
问题 4 关于应收账款及存货等......52
问题 5 其他......67
问题 2 关于融资规模与效益测算
根据申报材料,1)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轻量化车载新型显示组件项目 38,000.00 万
元,补充流动资金 10,000.00 万元。2)轻量化车载新型显示组件项目预计将于 2026 年内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内部收益率 12.92%,静态回收期 8.36 年。
请发行人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的投资构成及测算依据,结合前次募投项目产能和投资金额的匹配情况,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投资规模的合理性,实际用于非资本性支出金额是否超过本次募集资金总额的 30%;(2)结合项目建设期、现有资金余额、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未来资金需求等情况,说明本次融资规模的合理性;(3)本次募投项目效益测算情况,包括单价、销量、毛利率、净利率等关键测算指标及确定依据,是否符合发行人现有业务及行业发展趋势,效益测算是否审慎。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 5 条、《监管
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第 5 条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本次募投项目的投资构成及测算依据,结合前次募投项目产能和投资金额的匹配情况,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投资规模的合理性,实际用于非资本性支出金额是否超过本次募集资金总额的 30%
(一)本次募投项目的投资构成及测算依据
本次募投项目“轻量化车载新型显示组件项目”计划总投资 61,651.59 万元,其中,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 38,000.00 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 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1 建筑工程 24,689.66 14,560.91
2 设备及软件购置费 31,149.91 23,203.51
3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2,032.30 235.58
4 预备费 843.93 -
5 铺底流动资金 2,935.79 -
合计 61,651.59 38,000.00
如上表所示,本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为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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