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8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的管理,保证对外投资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用作出资的其他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投资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出资设立企业、对已出资企业增加投资、收购、兼并等股权类投资,委托理财类投资,以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投资。
按照投资目的分类,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等以短期财务收益为目标的投资,长期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等以股权控制、资产占有、长期收益等长期利益为目标的投资。
第二章 分工与授权
第三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应在授权、执行、会计记录以及资产报关等职责方面有明确的分工,不得由一人同时负责上述任何两项工作。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具体批准权限按照公司授权管理制度执行。交易金额未达到公司授权管理制度规定的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标准的对外投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总经理批准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投资,应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充分讨论通过后,由总经理批准方可实施。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不得将批准权限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三章 执行与实施
第五条 在对重大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决策之前,必须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分析投资回报率、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投资风险及其他有助于作出投资决策的各种分析。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供给有权批准投资的机构或人员,作为进行对外投资决策的参考。
第六条 实施对外投资项目,必须获得相关的授权批准文件,并附有经审批的对外投资预算方案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实行预算管理,投资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方案必须经有权机构批准。
第八条 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有权机构授权的公司相关单位或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九条 对外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其中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必须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公司应授权具体部门和人员,按长期股权投资合同(包括投资处理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或实物,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和管理部门同意。以实物作价投资时,实物作价低于其评估价值的应由董事会批准,对外投资额大于被投资单位账面净资产中所享有份额的,或者对被投资单位溢价投入资本的,应经董事会专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投资。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条 投资资产(指股票和债券资产,下同)可委托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独立的专门机构保管,也可由公司自行保管。
第十一条 投资资产如由公司自行保管,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控制投资资产,对任何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都要将投资资产的名称、数量、价值及存取的日期等详细记录于登记簿内,并由所有在场人员、经办人员签名。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完整的会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一个投资项目分别设立明细账簿,详细记录相关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期末应进行成本与市价孰低比较,正确记录投资跌价准备。
第十三条 除无记名投资资产外,公司在购入投资资产的当天应尽快将其登记于公司名下,不得长期登记于经办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名下,以防止发生舞弊行为。
第十四条 对于公司所拥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进行长期投资日常管理,其职责范围包括:
(一)监控被投资单位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二)监督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股利支付情况,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向公司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定期提供投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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