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2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审计部和人员的责任,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促进改善本公司及有关部门运行的效率效果、实现企业发展目标。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有重要影响的参股公司之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内审责任不能替代企业或具体人员的经济实体责任。
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有重要影响的参股公司等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其工作。
第六条 审计部根据公司发展规模、经营特点和实际需要,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审计部的负责人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进行任免。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熟悉本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培训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高度保持严谨的职业态度,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应有的客观性、独立性和职业谨慎,保守其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避免对自己提供咨询的事项实施监督和评价,不得负责被审计部门经营活动的决策与执行。
第十条 当遇有较大审计任务时,可临时组织所属审计人员或邀请相关部门业务人员共同进行审计。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进行专题审计或专案审计。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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