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
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和《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对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
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效益促进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收益性和安全性,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三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即公司将货币
资金或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股权、不动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及其他长期、短期投资、委托理财等。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所有对外投资活动。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国家现行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
审批程序。董事会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股东会的授权,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股东会审批。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事项达到以下标准
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达到以下标准
之一的,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同意并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投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七
条、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
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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