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2
江苏协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苏协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协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协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能部门及职责分工
第三条 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是内幕信息管理的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事宜。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六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递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信息重要程度报送公司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
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 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 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重大诉讼,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及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认定的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标准: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可能影响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以及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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