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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9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健之佳: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健之佳医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管理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条 为规范健之佳医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依据《健之佳医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及大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特定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应当规范、理性、有序,充分关注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 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减持相关制度。

减持股份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了解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况,主动做好规则提示。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每季度检查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报告。

第五条 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上交所的证券交易、协议转让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公司大股东或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在交易时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价格,并遵守相关规定。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
份。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二)公司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公司可能触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四)法律法规以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但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披露减持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最近三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未实施现金分红或者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同期年均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的,但其中净利润为负的会计年度不纳入计算;

(二)最近二十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第八条 最近20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但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披露减持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一)该大股东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二)该大股东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三)该大股东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本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四)法律法规以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

(二)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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