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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9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健之佳: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健之佳医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1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2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3
第五章 附则......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健之佳医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自身规范高效地运作,最大限度地规避财务和经营风险,确保各委员独立、诚信、勤勉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健之佳医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通过审计部履行其对董事会、投资者以及其他与组织有利益关系的外部组织的职责。审计委员会对审计部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 1 名。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经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拟定其报酬方案;

(二)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三)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督促计划的实施;

(四)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五)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六)监督、指导公司风险管理工作;

(七)《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以下职权,由审计委员会行使:

1.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2.检查公司财务;

3.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4.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6.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7.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8.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9.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
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除此之外,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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