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健之佳医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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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健之佳医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要求,健之佳医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三位独立董事对自身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公司董事会对自查情况其情况进行了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一、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陈方若先生、管云鸿先生、赵振基先生,就自身独立性进行自查,分别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独立董事关于2025年度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各位独立董事均确认2025年度内不存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满足独立性的情形,能够充分、独立履行职责。
二、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公司董事会经对三位独立董事的任职情况、自查报告及2025年度的工作情况进行核查,认为:独立董事陈方若先生、管云鸿先生、赵振基先生2025年度内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公司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也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其他情况。在2025年度的履职过程中,前述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并且能够忠实守信、勤勉履责,始终保持高度独立性,有效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健之佳医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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