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江苏同力天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江苏同力天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质量和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同力天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事项”、“重大事件”或“重大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及时报送证券监管机构及交易所的行为。
第三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本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日常事务管理部门。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条 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管理层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重大信息的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确保董事会秘书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配合义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对制度予以修订。不予改正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上述机构和人员合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监管。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任何人员不得擅自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八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九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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