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28
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零二六年二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
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德
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应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
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
事宜,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
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 公司实施担保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安全的原则,拒绝强
令为他人担保的行为,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
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
得请其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
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
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
一的单位担保:
(1)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2) 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第九条 虽不符合第八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
作关系的被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
可以提供担保。
第二节 担保的审查与审批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并对该担保
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公告中详尽披露。申
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章程复印件、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
资料等;
(2) 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3) 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4) 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5) 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
(6) 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7) 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财
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资
料的真实性,报公司财务部审核并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董事会。
第十二条 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
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
议案时,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
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董事在审议对公司的控
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参
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
第十三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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