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7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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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恒【杭】书(2025)第06003号
致: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凯迪股份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法规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凯迪股份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凯迪股份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凯迪股份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凯迪股份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凯迪股份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的通知》,已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题为:
1.《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4.《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4.1 选举周荣清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2 选举周殊程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3 选举周林玉女士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4 选举陆晓波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5 选举孙煜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5.1 选举徐志成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2 选举史庆兰女士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3 选举鲁良彬女士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二)2025 年 5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公告了《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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