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7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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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德恒【杭】书(2025)第06054号
致: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股份”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
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2.公司已向本所保证,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3.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与授予相关的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调整、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调整、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依法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5 年 5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已对相关议案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5 年 5 月 29 日至 2025 年 6 月 7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0 日披
露了《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5 年 6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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