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23
上海罗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5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罗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委托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罗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委托理财管理。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根据本制度报经公司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任何理财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超过50%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根据适用会计准则被公司并表的实体,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独立第三方金融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二章 审批决策流程
第五条 为保证公司资金及资产的安全,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以自有闲置资金从事委托理财业务的,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项目建设对资金的需求;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从事委托理财业务的,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公司理财产品业务,只能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四)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
第六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
章程》《上海罗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上海罗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购买涉及关联交易的委托理财产品,相关审批程序需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上海罗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上海罗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及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或其授权部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实施和管理部门,主
要职责包括:
(一)每年度适时向董事会汇报上一年度资金理财情况,并根据公司资金规模、下一年度现金流量预算等情况,合理预计下一年度公司委托理财的总额度,并经公司相关决策机构审批后执行;
(二)公司闲置流动资金、闲置募集资金符合实施委托理财相应条件的,可适时向董事会提出可行性方案,在公司相关决策机构审批后执行;
(三)负责拟定委托理财产品配置策略及方案选择;
(四)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五)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设立理财产品台账,跟踪理财产品存续期的进
展及安全状况,一旦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六)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七)负责配合董事会办公室按照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委托理财所涉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章 核算管理
第九条 财务部门根据委托理财管理相关人员提供的月度统计资料及对账
信息(包括但不限公示信息),实施复核程序后,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财管理台账、委托理财项目明细账表。
第十条 财务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一条 财务部每年年末或根据理财产品的实施周期,对委托理财进行
全面盘点,对可能产生投资减值的,须提出计提减值准备的意见,报董事会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对需要进行处置的投资,报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按照对应规定进行处置。
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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