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股东会就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以下均简称“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时,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两名以上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选票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选票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数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四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股东会出现多轮选举情况时,应根据每轮应选举董事的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要求。其中,独立董事的提名还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八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如有),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措施,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等。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说明自己是否具有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第九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开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持有的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乘以应选的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乘以应选的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前,提醒参会股东认真计算核对其该次累积选票数。股东如有疑问,应立即咨询股东会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累积投票方式如下:
(一)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选票上必须分别注明投票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以及该张选票累积投票最高限额,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选票数;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
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三)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最高选票数,该股东该轮所有选票无效;
(四)若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该股东该轮所有选票无效;
(五)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弃权;
(六)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十四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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