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披露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以及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三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报纸中的一家或多家报刊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及其他信息的媒体;并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公司信息披露网站。
第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为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
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和各级所控制、控股的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六)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披露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的,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本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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