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资金运营的安全性、收益性,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其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作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投资的活动。
第四条 投资的目的:有效地利用闲置资金或其他资产,进行适度的资本扩张,以获取较好的收益,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 投资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争取效益的最大化;
(三)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挥和加强公司的竞争优势;
(四)采取审慎态度,规模适度,量力而行,对实施过程进行相关的风险管理,兼顾风险和收益的平衡;
(五)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必要时咨询外部专家。
第六条 本制度规范的投资行为具体包括:
(一)短期投资: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及理财产品等。
(二)长期投资:指公司投出的超过一年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3、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4、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含购买)、出售、置换实物资产或其他资产,承包,财产租赁等行为时比照投资行为进行管理。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八条 投资业务的职务分离:
(一)投资计划编制人员与审批人员分离;
(二)负责证券购入与出售的业务人员与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三)证券保管人员与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四)参与投资交易活动的人员不能同时负责有价证券的盘点工作;
(五)负责利息或股利计算及会计记录的人员应同支付利息或股利的人员分离,并尽可能由独立的金融机构代理支付。
第九条 对外投资管理权限:
(一)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总经理、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是各类投资活动的决策机构。各决策机构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总经理工作细则》及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对公司的投资活动作出决策。
(二)公司的具体投资管理权限如下(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但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1、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1)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6)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未达到本条上项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的交易事项的标准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2、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按照各自权限审议批准。除此以外,未达到本条第(二)项第 1 款所述必须经由董事会决定的投资标准的,董事会可在决策权限内,授权总经理就其权限以内的公司投资及其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决策。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并……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