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25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58091000 传真: (8610)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舒华体育”)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称“本员工持股计划”或“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33 号,以下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称“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称“《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审查了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文件及资料,并已得到公司以下保证: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有关材料中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
者原件一致,公司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不对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公司及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而出具相应的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基于上述,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舒华体育系由舒华(中国)有限公司以 2012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
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而设立的股份公司。就舒华(中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
为股份公司,舒华(中国)有限公司已于 2013 年 6 月 27 日取得泉州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50500400042062)。
经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9 月 27 日出具的《关于核准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85 号)核准,舒华体育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5,000 万股,并自 2020 年 12 月 15 日起在上交所主
板上市交易,股票简称为“舒华体育”,股票代码为“605299”。
根据舒华体育持有的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 年 1 月 21 日核发的《营业
执照》及其公告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50061160716XA
法定代表人 张维建
注册资本 41162.9449 万元人民币
住所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