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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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规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5年3月1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决议召集。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3 月 12 日以公告方
式向全体股东发出了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现场会议
于 2025 年 4 月 2 日(星期三)下午 14:00 在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张坂镇舒
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二期厂区 2 号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维建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2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2
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340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18,515,0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4572%,其中:
(1)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持股证明、股东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在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上签名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15,782,0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7926%。上述人员均为公司董事
会确定的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5 年 3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3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2,732,997 股,占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的 0.6646%。
(3)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合计 33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0,436,4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698%。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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