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管理,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或子公司以自有资产和/或信用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信用额度担保、银行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互利、诚信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
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虽不符合本条款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且风险较小的申请担保人,经公司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且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或互相提供担保,也不得提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八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担保风险的措施。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债务的能力,且其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担保的金额相当。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九条 公司因业务需要,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的单位提供担保,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考察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一) 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 符合被担保对象的章程规定,已履行章程规定的所有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并获得批准,且借款及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贷款政策的有关规定;
(三)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四) 已经提供过担保的,没有发生过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五) 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六) 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公司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申请担保时应当向财务部提交以下资料:
(一)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 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 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资信情况证明,以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 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五) 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 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七) 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证明;
(八) 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部应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被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对对外担保出具书面明确的同意或反对意见,并将相关担保事项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表决。对于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 申请担保人不具备主体资格或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
(二) 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三) 提供的资料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 公司曾为其担保,被担保的债务发生过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五) 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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