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关联人界定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分为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本条第三款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款第 1 项、第 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
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在本条第二
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四条 公司应对关联关系对公司的控制和影响的方式、途径、程度及可能的结果等方面作出实质性判断,并作出不损害公司利益的选择。
第三章 关联交易范围
第五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3、销售产品、商品;
1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6、存贷款业务;
1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19、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真实状况和交易对方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审慎评估相关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对公司的影响,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交易对方应当配合公司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以上的,经董事会审议后,还应提请股东会作出决议。
2、除上述第 1 款规定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外,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的,必须向董事会秘书报送备案材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①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②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3、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单笔或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低于300 万元,或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