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3 00:00:00 股吧网页版
舒华体育: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3


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及其领导下的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重大权益变动和重大股权结构变动;

(四) 公司订立重大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七) 公司定期财务会计报告、主要会计数据和主要财务指标;

(八)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九) 公司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或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十)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二)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三)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四)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五)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六) 股东会、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七)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八) 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九) 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 对外提供除经营业务外的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二十一)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二)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三)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四)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二十五)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二十六) 利润分配或增资计划;

(二十七)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不实传闻事项;

(二十八) 回购股份;

(二十九) 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以及上述主体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七) 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