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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4 22:06:11 股吧网页版
佳禾食品: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5


佳禾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佳禾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监管,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系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
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
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五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
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七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如有)、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募集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内控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二)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由公司总经理组织公司各相关业务部门、职能部门、子公司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论证,并由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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