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佳禾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佳禾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完善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树立个人薪酬与公司业绩挂钩的价值导向,提升公司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佳禾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主要精力为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工作且与公司签订劳
动合同的董事(含职工董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外部薪酬调研水平、公司经营规
模以及公司经营业绩为基础,结合公司经营计划和分管工作的职责、岗位价值以及任职人员的能力等进行综合考核确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二)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绩效优先原则,体现公司收益分享、风险共担的价值理念;
(四)坚持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五)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与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
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中心等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
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八条 上市公司原则上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
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公司的工资总额决定机制为公司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考,根据公司经济效益和经济目标决定增长范围、增长幅度等,进而决定当年预算总额。
第四章 薪酬结构与绩效考核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公司独立董事的报酬实行年度津贴制,依相关专项制度确定。
(二)第二条规所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管人员”)的薪酬,主要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津贴与福利和其他符合公司相关薪酬制度的薪酬等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1、基本薪酬:根据职级、岗位价值等确定,具有相对稳定性,固定发放。
2、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度经营业绩成果及个人考核完成情况确定,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3、中长期激励收入:若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等
长期激励计划,具体按相关激励计划执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考核为重要依据,由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制定激励方案,依相关激励方案确定。
4、福利与津贴:为履职提供的餐补、交通、通讯等必要的职务消费和补贴等。
5、上市公司应当确定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管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三)不在公司任实职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
第十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管人员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原则上以
其实际从事的主要工作岗位、所兼职务中较高标准确定薪酬,不得随意选择和两(多)头兼得;因公司经营发展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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