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避免投资决策失误,化解投资风险,提高投资经济效益,实现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赢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一)向其他企业(含公司控股子公司)投资,包括单独设立或与他人共同设立企业、对其他企业增资、受让其他企业股权等权益性投资。
(二)部分或全部收购境内外与公司业务关联的经济实体。
(三)建设项目投资。
(四)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五)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及合作,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并购基金或产业基金等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组织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制、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等)、认购专业投资机构发起设立的投资基金份额,与上述投资基金进行后续资产交易,以及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签订战略合作、财务顾问、
公司因实施证券发行、权益变动、股权激励等事项按照相关规定与中介机构签订财务顾问、业务咨询等合作协议,或者以资金管理、投资理财、经纪业务等投融资活动为主营业务的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共同投资及合作事项的,不适用本制度规定。
本制度所称专业投资机构是指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专业从事投资业务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宗旨、指导方针。
(二)有利于加快公司持续、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促进股东价值最大化。
(三)有利于促进公司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股东权益。
(四)对外投资的产权关系明确清晰,谨慎控制风险,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对策,确保投资的安全、完整,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分别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还应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公司内部管理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应指定专门部门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进行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整理,负责对公司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七条 证券事务部及参与投资的其他业务和职能部门均应当确保公司对外投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委托理财进行项目管理,并对所有对外投资项目进行财务管理及资金管理。
第九条 公司证券部和董事会秘书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公司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该等对外投资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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