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审慎认真地行使公司和股东所赋予的权利,积极参加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重大事项发表了公正、客观的独立意见,积极及时关注公司经营情况,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出谋划策,对董事会的科学决策、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现将2025年度履职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现有董事8人,其中独立董事3人,超过董事会人数三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拥有专业资格及能力,在从事的专业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本人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如下:
潘文韬:1984年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南京林业大学本科学历,拥有律师执业证书。潘文韬先生现任江苏锡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公司独立董事。自2024年5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不存在下列情形:
1、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6、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8、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此外,本人没有从本公司及本公司主要股东或者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因此,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认真列席公司股东会,参加董事会和各委员会会议,履行了独立董事勤勉尽责义务。具体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出席会议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缺席次数 是否连续两次未
次数 次数 亲自出席会议
股东会会议 2 0 0 否
董事会会议 9 0 0 否
审计委员会会议 4 0 0 否
上述会议本人没有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本人认为2025年度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故对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审部、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保持常态化沟通,围绕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审计计划执行、内控缺陷整改等事项开展多轮沟通,提前介入年度预审、年报编制等关键环节,及时掌握公司财务与经营动态,对潜在风险提出专业建议。本年度本人累计在公司现场工作时间 15 天,涵盖现场参会、经营调研、财务核查、内控检查等工作内容,全面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治理运作、重大事项推进等情况。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高度配合独立董事履职工作,及时、完整提供履职所需的各类资料与信息,为本人独立履职提供了充分的保障与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5年,本人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认真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对于需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独立、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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