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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03 17:26:44 股吧网页版
沪光股份: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4


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建立长效防范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
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
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对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第七条 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对维护
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
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条 公司应严格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
防止非经营性资金被占用的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为公司防止大
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成员由其他董事、独立董事、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审计部负责人组成。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的关
联交易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向董事会上报
与大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大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大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
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大股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大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江苏省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并对大股东及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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