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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03 17:26:45 股吧网页版
沪光股份: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7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4


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规定的由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本规则规定的由股东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
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六条 公司重大事项的审批权限: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
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已经按照本条第(一)项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三)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使用本条第(一)项之规定。

除前款规定外,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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