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4
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相关备忘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
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
公司股份。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应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易、限售期出售股票、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禁止交易的窗口期不得买卖公司股
票:
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该事项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人员)授予股票或股票期权:
(一)定期报告公布前 30 日;
(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三)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激励对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人员)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后第2个交易日,至下一次定期报告公布前10个交易日行权,但在下列期间不得行权:
(一) 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二) 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第八条 短线交易禁止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该遵守《证券法》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八条短
线交易禁止性规定执行。同时公司股东、一致行动人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股票还需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并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及时告知、披露等义务。
第三章 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与披露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或更新
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离任职时间、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兄弟姐妹)姓名和身份证号、亲属证券账户号、所持公司股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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