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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03 17:27:05 股吧网页版
沪光股份: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7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4


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 二 章 人 员 结 构

第三条 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
会成员中占有 1/2 以上的比例。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选举,报董事会审批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提名委员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增补新的委员。

第 三 章 职 责 权 限

第七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委员会主任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会其他成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九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 四 章 工 作 程 序

第十条 公司设立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在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提名工作,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做好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日常协调工作,并向委员会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为:

(一)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委员会可在本公司、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五)召集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 五 章 议 事 规 则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于会议召开前 5 天通知全体委员。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委员会根据需要可邀请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委员会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委托猎头公司协助寻找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有权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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