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7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李子园”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次李子园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李子转债”)回售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李子转债”发行上市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66 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为 60,000 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 6 年,应募集资金人民币 60,000 万元,扣除承销保荐费(不含税)90.00 万元,实际收到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资金为人民币 59,910.00 万元。另扣除剩余发行费用(不含税)
150.21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59,759.79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3 年 6 月
28 日到位,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验证报告》(中汇会验[2023]8281 号)。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151 号文同意,公司发行的 60,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3 年 7 月 13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债券
简称“李子转债”,债券代码“111014”。
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召开了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6 月
16 日召开了“李子转债”2025 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根据《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可转债附加回售条款生效。
二、回收条款及价格
(一)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换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3×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3: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二)回售价格
根据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法,“李子转债”第三年(2025 年 6 月 20 日
至 2026 年 6 月 19 日)的票面利率为 1.0%,计息天数为 4 天(2025 年 6 月 20 日
至 2025 年 6 月 23 日),利息为 100×1.0%×4/365=0.01 元/张,即回售价格为 100.01
元人民币/张(含当期利息)。
三、本次可转债回售的有关事项
(一)回售事项的提示
“李子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李子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二)回售申报程序
本次回售的转债代码为“111014”,转债简称为“李子转债”。
行使回售权的可转债持有人应在回售申报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
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
(三)回售申报期:2025 年 6 月 24 日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
(四)回售价格:100.01 元人民币/张(含当期利息)
(五)本公司将按前款规定的价格买回要求回售的“李子转债”,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回售资金的发放日为
2025 年 7 月 3 日。
回售期满后,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回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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