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3
关于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事项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李子园”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次李子园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原因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5 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4.66元/股,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已累计回购股份 13,762,96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3.50%。2024 年 5 月
6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公司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所持有的 6,817,500 股公司股票已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非交
易过户至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账户。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由 13,762,962股减少至 6,945,462 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述李子园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二、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方案
2025 年 9 月 12 日,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以 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40 元(含税)。如在利润分配方案披露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截至 2025 年 9 月 16 日,公司总股本为 390,102,273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
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 6,945,462 股,本次实际参与利润分配的股份数为
383,156,811 股,按此计算,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40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91,957,634.64 元(含税),占公司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 95.67%。
三、特殊除权除息处理的依据,具体除权除息方案及计算公式
本次申请特殊除权除息处理的依据系《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之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
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属于:已回购至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分配。
具体除权除息方案:“每股拟派发现金红利 0.24 元(含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送转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因此,除权(息)
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
四、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是否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属于该情形:已回购至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分配;
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次会议,于 2024 年 2 月 22 日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
2024 年 5 月 6 日,公司收到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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