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
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
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
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
宜。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
书的职责。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
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
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等涉及内
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并
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都应做好内
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
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
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
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
于内募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及本公司选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 30%,或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
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产
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
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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