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募集资金是指本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募集的资金须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
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勤勉尽责。在公开
募集前,应根据公司发展战略、主营业务、市场形势和国家产业政
策等因素,对募集资产拟投资项目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明确拟募
集资金金额、投资项目、进度计划、预期收益等,并提请公司股东
会批准。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
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确保
资金投向符合募集资金说明书承诺或股东会批准的用途,检查投资
项目的进度、效果是否达到募集资金说明书预测的水平。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公司审
计机构应关注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是否与公司信息披露相一致。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
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
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
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
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
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
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
金专户资料;
(六)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
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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