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规范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上
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
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利益,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
有的合理注意。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
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
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九)最近 3 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
评;
(十)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
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
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
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
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
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
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
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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