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标和依据
为了加强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促进公司内部各级管理层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为公司正确决策提供可靠的信息和依据,提高企业运营的效率及效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结合《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定义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下属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基本准则
第四条 机构设置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由董事会任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 内部审计职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六条 审计人员准则
(一)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
(二)内部审计人员在从事内部审计活动时,应当保持诚信正直,遵循客观性原则,公正、不偏不倚地作出审计职业判断。
(三)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四)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并通过后续教育加以保持和提高。
(五)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对于实施内部审计业务中所获取的信息保密。
第七条 审计机构职权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审计机构和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充分享有下列职权:
(一)知情权:根据审计工作需要,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规定提供、汇报、报送与生产经营的目标、过程和结果相关的必要的资料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信息和预决算文件、客户资料和档案、生产和服务记录资料、内控制度和记录档案、以及相应的信息系统查询权限等。
(二)决策建议权:有权参加公司及所属单位的有关会议,有权组织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有权参与研究有关的规章制度,并对内部审计规章制度提出建议。
(三)管理建议权:有权就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向被审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反映并建议采取相应措施。对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就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提出建议。
(四)调查取证权:有权检查公司及所属单位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有权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有权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调取证明材料。
(五)采取措施权: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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