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本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本公司投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四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原则和对象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三)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四)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五)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的治理结构;
(六)最终实现公司价值和投资者利益的最大化。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 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含分析师、基金经理等);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 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职责和方式
第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证券法务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本公司战略研讨会、经营例会、资金营运分析
会、预算编制会等重要会议,可向各有关部门问询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 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 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三) 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四) 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二条 证券法务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 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公司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
(二) 制定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计划和目标。根据投资者关系活动的现状,结合公司经营发展计划,确定投资者关系活动的目标,并制定有关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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