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4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防范经营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
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
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 公司是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的持有金
融牌照的主体;
(二)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
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 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
自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其他第三方(该第三方不包括公
司控股子公司)应就财务资助事项向公司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
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为前款以外的其他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的,无论金额大小都应提
交股东会审议且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二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审议通过
并及时披露,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
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不得为《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
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
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
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
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
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
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股票上市规则》规
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操作程序
第九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公司财务部应负责做好接受资助对象的资产
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
工作,对财务资助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经内部审计部门
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按照本办法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
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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