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4
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
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可以由专职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兼任。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任职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 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 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 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担任董
事会秘书的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
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筹备组织董事会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
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 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 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 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 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有关会议并查阅有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及工作细则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为 3 年,可连选连任。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
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告知股东。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1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 出现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四)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五) 出现其他不宜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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