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独立董事津贴制度
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津贴制度
第一条 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了确保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续稳健运营,使独立董事尽职尽责,诚信从事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审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其主要大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津贴范围: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第四条 津贴原则:津贴水平综合考虑独立董事的工作任务、责任等。
第五条 津贴标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
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第六条 津贴标准为税前标准,由公司统一按个人所得税标准代扣代缴个人
所得税。独立董事津贴从独董任职在股东会通过当日起计算,按月发放。
第七条 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
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除本制度规定的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
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九条 独立董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职
时间予以发放津贴。
第十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有权减少或不予发
放津贴:
(一)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予
以公开谴责、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相关人选或被证券等部门主管机关予
以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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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重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
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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