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9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下称
“本次股东会”或“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8 日召开。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
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陈莹莹律师、夏隽杰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关于发布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6 年 4 月修
订)>的通知》(上证发〔2026〕44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统称“适用法律”)的规定以及《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下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适用法律、《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相关文件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的副本、扫描件或复印件是真实、准确、完整的,该等文件及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有效,授权委托书均已获得合
法及适当的授权,该等文件及资料的副本、扫描件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信息披露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系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召集。2026 年 4 月 16 日,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议案》。2026 年 4 月 1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及《江苏博迁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刊登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同日,公司还披露了与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相关的《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6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公告》《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6 年度薪酬预案的公告》《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徐金富)》《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姜苏挺)》《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冷军)》《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
报告(杨洪新)》;2026 年 4 月 20 日,公司披露了《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 202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2025 年度审计报告的更正公告》《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更正后》及其摘要(更正后)。2026 年 5月 1 日,公司披露了《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包括会议议程、会议须知及会议议案等内容)。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现场会议
本次股东会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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